發佈女星被虐裸照 《東周刊》前總編判緩刑
於02年屬新傳媒旗下的《東周刊》刊登女星被虐裸照案,繼新傳媒承認發佈淫褻物品罪被判罰款10萬元,《東周刊》前總編輯蒙漢明早前亦認罪,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蒙漢明聞判後表示受事件困擾多時,但自己責無旁貸,幸獲法庭輕判給予自新機會。裁判官判刑時指香港是言論自由的社會,但刊物須自行作合理的監察,被告作為總編輯,須承擔責任,但考慮報道雖屬淫褻及低級趣味,而非色情,被告再犯機會微,遂判以緩刑。另兩被告下周裁決
涉及事件的五名被告分別為新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該周刊前總編輯蒙漢明、前編輯王劍文、前執行總編輯李倩修及大日本印刷香港有限公司。他們被票控於02年10月30日在香港發佈淫褻物品,即該雜誌第521期之封面所刊載標題《娛圈悲劇──字母女星被虐裸照曝光》及有關特寫。大日本印刷香港有限公司早於04年認罪,被判罰5,000元。而被告王及李的案件早前開審,押後至12月24日裁決。案件編號:ESS29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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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周刊》前總編輯蒙漢明昨在判刑後,表示自己責無旁貸。陸羽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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