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列條件 判守行為 官叫工程師承諾勿取人褻衣
開列條件 判守行為官叫工程師承諾勿取人褻衣擁有碩士學歷的電子工程師,三更半夜擅闖鄰居門外平台,並遭巡警發現手執女性胸圍內褲。涉案工程師否認偷竊,聲稱當時只是散步,卻無端被警員屈打成招。暫委裁判官葉樹培認為他案發時確實手執他人褻衣,惟證據不足以顯示他想偷去有關物件,故判他無罪釋放,但須簽保守行為,並向法庭承諾期間「不再擅取他人嘅內衣褲」。現年29歲的被告鍾得揚,為科技大學碩士畢業生,任職電子工程師,昨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控方指,今年8月19日凌晨近4時,便衣探員巡經沙田大水坑村,發現被告身穿T 恤、短褲及拖鞋,在村內遊蕩,形跡可疑,遂暗地跟蹤。探員發現,被告經過大水坑村33號門外,走進該村屋門外的平台,不足一分鐘後返回行人路。探員上前截查,要求搜身時被告自行遞上兩個胸圍及一條女性內褲說:「因為我失戀,想嗱啲胸圍底褲發洩吓,發洩完就會掉咗佢,可唔可以唔好話畀我屋企人知?」後來他向警方表示「發洩即係聞吓」。警方最後確認褻衣屬於該村屋的女住客。惟被告昨日自辯時則聲稱,他是大水坑村居民,當晚因睡不著,遂在村內散步,卻突遭便衣探員截停。對方在他腳前拾起涉案褻衣,質問他:「係咪喺度偷人哋啲胸圍底褲?」辯方又指,被告向探員否認後,遭帶上一輛私家車,有探員打他胸口及掌摑他,要他認罪;被帶返警署後,被告求見律師,有警員向他稱「係咪玩嘢」,故反對認罪口供呈堂。
不能證明被告偷竊
裁判官昨基於控方沒問警員曾否威嚇被告,不接納口供呈堂;裁判官雖質疑被告的說法「太過巧合」,惟因探員由跟蹤至拘捕的時間太短,不能證明被告有意偷竊,故裁定罪脫。裁判官又相信,被告當時確實拿著他人的胸圍內褲,故判他自簽兩千元,守行為一年,其間不能「擅取他人嘅內衣褲」。案件編號:STCC58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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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工程師鍾得揚須向法庭承諾守行為期間不可再擅取他人的內衣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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