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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 發表於 2008-10-24 12:40

一人來港兩月遭棄,喪夫兩婦被拒領綜援,告港府

港府04年起收緊新來港人士申領綜援資格,規定申請者必須至少居港7年,首度遭受法律挑戰。兩名居港寡婦及棄婦,因申請綜援時,未符合該規定而被社署拒絕。她們昨透過法律援助入稟高等法院,指該規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所有香港居民可享社會福利的權利,並且構成歧視,要求法庭聲明該規定是違憲。
記者:梁瑞珮社署發言人表示,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按現行政策,即使居港未足7年人士,署方會視乎特殊情況,考慮豁免有關規定。新規定由04年1月1日起實施,截至今年9月,獲豁免個案共有4,502宗。另按上月公佈的綜援個案數字,整體領取綜援個案達282,932宗,受助總人數為474,429人。
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講師張超雄指出,新移民佔全港人口的少數,況且不是所有新移民均申領綜援,即使容許他們合資格申領,相信數字上也不會突然暴漲,亦不會對社會構成沉重壓力。張認為,最重要還是政府制訂適合制度,提供配套,使新移民獨立謀生。

指有關規定違人權法申請人為陳海菊(45歲),於98年嫁予港人,育有一名兒子,她於06年6月持單程證來港,但兩個月後遭丈夫拋棄,無家可歸,曾在天橋底露宿。07年5月她申請綜援被拒,其後署方基於其健康狀況,酌情於07年8月至08年1月向她發放援助。她聲稱,銀行存款是零結餘。
另一名申請人孔允明(58歲),03年下嫁74歲的第二任丈夫,05年12月來港跟夫團聚,惟抵港第二日,丈夫突去世。她於06年3月申領綜援被拒,現靠當散工每月賺取約1千元維生,其銀行戶口只餘下78元。
港府04年1月實施新政策,將規定新來港人士在港住滿1年可申領綜援,改為至少7年。申請人指,《基本法》規定,所有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可依法享受社會福利,另《人權法》亦保護所有人士不受歧視。但新規定剝奪新來港人士申領綜援的資格,跟永久性居民有不同待遇,構成歧視。
案件編號:HCAL126-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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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來港定居人士及其子女,於07年除夕到政府總部請願,要求撤銷居港七年才可申領綜援的規定。(http://www.GetJetso.com - 著數網提供最新著數優惠情報,股市討論,潮流時尚美容討論拍賣及易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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