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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ung_jason 發表於 2008-10-2 08:34

政府保持適當壓力迷債投資者可減少損失

(明報)10月2日星期四05:05
【明報專訊】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政府已經介入處理,從保障小投資者,甚至從維護社會公義角度而言,政府取態恰當。政府在此事的角色,並非直接限令涉事銀行對無辜小投資者負起責任。事實上政府也沒有這樣的權力,政府要做的是透過公權力運作,形成壓力,促使銀行主動擔負責任,尋求與小投資者和解。從事態發展看來,政府的做法,已經起到正面效果。

兩標準檢驗銀行責任:風險披露與銷售手法

已經有逾2000名投資者向金管局 投訴,指他們所購買雷曼迷你債券,是銀行等相關機構以誤導或不良手法銷售所致。事態鬧大之後,已有個別銀行接觸個別小投資者,願意局部退回投資款項。有關小投資者曾經向民主黨 求助,近日已要求民主黨將其個案從追討名單中剔除。目前不知道雙方和解的具體內容,很難說有關小投資者接受的和解條款,是否適用於其他人,不過相信此乃政府推動監管機構施壓的結果。由於已經奏效,應該保持甚或加強壓力,使有份銷售迷你債券的21家銀行,要對無辜小投資者負起應有的責任。

過去幾年,有份推銷雷曼迷你債券的銀行,是否要對小投資者負責,有兩個檢驗標準。一個是有關產品的風險,有沒有足夠披露?一個是銷售有沒有涉及誤導及不良手法,使小投資者無辜入彀?

關於產品風險披露是否足夠,以「巨鯨迷你債券系列36」為例,銷售文件表示以AAA 評級的證券作抵押,而給予投資者的指引稱AAA評級代表3年內破產機會為0.09%。然而,有專家引述信貸風險權威Dareel Duffie的分析,若證實相關證券為CDO (債務抵押證券),風險最少高出10倍以上,反映該類產品不應以一般的評級準則去看待,即使看了銷售文件的風險披露也不一定明白真正的風險。因此這類產品風險披露不足,可以確定。

金管局監管手冊訂明「長者」容易受損

關於銷售手法,由於結構產品組成複雜,一般小投資者不可能了解,銀行要賣這些產品給他們,就要充分解釋產品的結構。現在的情况是小投資者不懂,以為推銷產品的銀行職員懂得,並相信其解釋。根據投資者如今訴說的事實卻絕非如此,銀行職員很大可能也不明白有關產品的背後結構。因此有關銀行要負起不誠實推銷的責任。

雷曼兄弟爆煲清盤以來,揭出買了迷你債券的小投資者,許多都是長者,有上了年紀的大學教授,口齒不清、聽力也有問題的老伯,退休公僕,倒垃圾數十年的婆婆等等,他們都訴說本來只想把儲蓄做定期存款,但是經銀行職員游說,才購買了以為等同定期存款的迷你債券。金管局監管政策手冊訂明,金融機構向「較容易受損」客戶推銷投資產品時,應該採取更嚴謹及審慎的措施,尤其要注意向這些客戶說明產品的性質、費用及相關風險。更值得留意的是,有關章節特別註明「長者」是「較容易受損」的例子。

因此,有理由相信相關銀行在銷售雷曼發行的迷你債券時,並未披露足夠風險資料,銷售手法也有誤導之嫌,使小投資者入彀。相關銀行的處理手法出了問題,大概可以確定。

監管產品與不當手法證監有「羅德利」前科

候任立法會 議員陳茂波 ,本周一(9月29日)在本報「觀點版」發表的文章,提到證監會 處理2004年的一宗個案,性質與迷你債券雷同,認為證監會可援引以保障小投資者。這宗個案是「羅德利(亞洲)有限公司」把兩隻對冲基金,出售予投資目標及承擔風險能力不一定相符的客戶。該兩隻基金其後暫停交易,繼而清盤。證監會認為羅德利涉及不當銷售,開展紀律程序。此事其後以下列方式解決:羅德利在不承認法律責任前提下,同意向該兩隻基金的投資者支付特惠款項,金額相等於投資額的80%至90%,證監會則就和解發表聲明,明確指出不當銷售投資產品屬不可接受的行為,必定會招致嚴厲的紀律制裁。

雷曼迷你債券事件爆發後,證監會曾經強調他們的監管對象,是「監管中介人,不監管產品」,由「羅德利」這個例子,說明證監會早有監管產品和銷售手法的前科,而且奏效。這次雷曼迷你債券與「羅德利」並非完全一樣,但是核心性質雷同,而且從已披露資料看來,迷你債券事態更嚴重,影響範圍更大(因為可能有逾4萬人中招),證監會理應擔起責任,發揮職能,為無辜小投資者討回公道。

關於雷曼迷你債券,較佳處理是政府促成涉及的21家銀行,共同參與、制訂與無辜小投資者和解的辦法,例如由這些銀行各自拿出款項,成立基金賠償給小投資者。如果有銀行愛理不理,則政府和監管機構要繼續調查,保持壓力,迫使銀行積極面對。

退一步而言,調查結果若證實銀行犯錯,即使監管當局無權要求銀行賠償,但是小投資者根據調查結果與銀行打官司,勝算會很高,相信大多數銀行為了聲譽,會盡量避免與客戶就雷曼債券對簿公堂。因此只要政府和監管機構做法恰當,會有很大機會減少無辜投資者的損失。(http://www.GetJetso.com - 著數網提供最新著數優惠情報,股市討論,潮流時尚美容討論拍賣及易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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