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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_minako 發表於 2008-9-27 07:44

編輯打爆記者鼻樑囚3星期事主為盧宛茵兒子

[b]編輯打爆記者鼻樑囚3星期
疑因稿件爭執事主為盧宛茵兒子[/b]

【明報專訊】《香港經濟日報》記者、藝員盧宛茵的兒子,早前疑因稿件問題與編輯發生爭執,被人揮拳打爆鼻樑,該名編輯昨日經審訊後,被裁定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判囚3個星期及賠償事主6000元。裁判官斥責被告拳打事主的面部行為惡毒,更令他鼻子骨折,傷勢嚴重。

撰文批評記者稿件

案發後已辭職的被告林祥雲(52歲),案發時任職《香港經濟日報》編輯,昨日無律師代表。他被控於今年6月5日,在香港北角柯達大廈二期7字樓《香港經濟日報》辦公室內,對現時已離職的男事主何匡宇加以嚴重傷害。被告求情時稱是一時衝動犯案。

據悉,稿件爭執源於事主向被告提交了一篇稿件,但被告另寫一篇文章批評其稿件,隨後兩篇文章一同刊登。

藝員盧宛茵陪兒子出庭

事主何匡宇昨在母親盧宛茵陪同下出庭供稱,事發當日他與作為上司的被告討論一篇文章,要求被告解釋和道歉,但被告用手指「戳」他的右胸,事主說「Don't push me,don't point at me」,他撥開被告的手時捱了被告一拳,更被打傷鼻骨,之後流鼻血及須別人攙扶,送院後發現鼻子骨折。

辯方盤問時質疑事主的文章有文法問題才與被告接觸,但事主指不認為其文章有問題,更指被告情緒激動,加上被告手戴戒指,揮拳時險打中其眼睛,認為事態嚴重。

被告指事主挑釁官指不成立

裁判官稱,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毆打事主,而事主的口供與當時目擊案發經過的記者的口供脗合,被告雖然指控方未能證明傷人的動機和意圖,又指因事主態度不好作出挑釁,但裁判官稱這些抗辯理由並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3671/08】

[img]http://www.mingpaonews.com/20080927/_27GE003_.jpg[/img]藝員盧宛茵之子為《香港經濟日報》記者,早前因稿件問題與編輯發生爭執,其子被人揮拳打傷,她昨日陪同兒子出庭作供。(黃靜雅攝)

[img]http://www.mingpaonews.com/20080927/_27GE005_.jpg[/img]案發時任職《香港經濟日報》記者的何匡宇,昨供稱事發日就一篇文章與被告發生爭執,並要求對方解釋和道歉,最後遭被告揮拳打中鼻骨。(黃靜雅攝)(http://www.GetJetso.com - 著數網提供最新著數優惠情報,股市討論,潮流時尚美容討論拍賣及易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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