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事事遮瞞還說甚麼問責
負責幕後操辦副局長及政治助理招聘工作的特首辦公室主任陳德霖先生昨天終於公開回應各界對今次委任的種種質疑。對於政治新貴的國籍及居留權問題,陳先生堅持《基本法》沒有規定副局長不能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所以政府也沒有提出這個要求。他承認低估了社會對這個問題的強烈反應,但他表明政府不會因社會的質疑而修改政策,也不會在將來規定副局長不能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陳先生這樣的說法當然不是在認錯,因為在他口中政府由始至終都沒有錯,只是社會突然出現政府沒有預計的反應而已。
可是,特區政府真的在法律上、政治上都沒有錯嗎?
先說法律,特區政府官員搬出《基本法》其中一份草稿,指草委會當年放棄規定副局長不能有外國居留權,故此特區政府不能在《基本法》以外增加這樣的要求。這樣的說法顯然又是在瞞天過海,渾水摸魚。起草《基本法》時,政治委任制連影兒也沒有,所有高層官員都是公務員,草委會為免對公務員體系造成太大衝擊,自然不想大幅收緊國籍或居留權的規定。○二年引入的政治問責制及今次進一步擴大問責制都是《基本法》沒有預見的事物,沒有考慮的情況。特區政府怎麼拿草委會沒有想過的情況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呢?還不是在鑽《基本法》的空子嗎?
此外,草委會主任姬鵬飛向人大提交的報告顯示,擁有外國居留權的人在特區政治體系內的角色是受到限制的,即使沒有行政實權的立法會也只能有兩成議員可以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副局長是特區政府的管治核心成員,經常有機會署理局長的職務,他們的居留權限制怎麼反而更寬鬆呢?
從政治上來看,特區政府更是錯得離譜。
擴大問責制,增加政治任命官員完全是曾特首及特區政府一手一腳搞出來的新事物,曾特首及貴為「大內總管」的陳德霖先生當然有權也有需要為任命定出規則及要求,包括政治上的要求。事實上,特首在委任時是有清楚的政治標準的,那就是親疏有別。只有跟他同聲同氣的人或政黨人士才能入圍,其他黨派、團體的人則被排除在外,沒有學習管治的機會。既然特首可以設定親疏有別的政治準則,為甚麼不能不願提出其他政治要求如國籍或居留權呢?難道曾特首認為官員對他個人的忠誠比對香港及國家的忠誠更重要嗎?
至於應否公開問責官員的個人薪酬,陳德霖先生說,公務員的個人薪酬是不會公開宣佈的,所以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個人薪酬也要保密。
可是,這種打茅波的說法怎麼說得過去呢?首先,拿公務員的做法跟政治任命官員相比是不恰當及不合理的。兩者的招聘程序、方式極為不同;政府在委任問責官員時更刻意繞過公務員事務局及公務員的聘用程序,好讓政府有最大的彈性。也就是說,適用於公務員的做法及規定,絕大部份都不會用在政治問責官員身上。既然是這樣,怎麼在公開薪酬問題上,政府又認為問責官員該與公務員的做法一樣呢?這不是對政治問責官員太照顧周到了嗎?
更何況政治委任官員私隱的範圍應該遠比公務員低,像國籍、聘用條件等基本資料早該在任命時一併公佈,讓公眾清楚了解。現在政府不但不肯公佈,反而要繼續隱瞞。這是那碼子的問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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