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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ung_jason 發表於 2008-5-20 09:20

拒供出衝燈司機 車主再勝訴

案涉憲法問題 律政司表明會上訴
【本報訊】警方利用紅外線相機發現一輛私家車衝紅燈,要求任職記者的美籍車主提交司機資料,車主以《人權法》為由抗辯並拒絕交出,早前獲裁判官同意而撤銷其控罪,律政司不服提出覆核。裁判官唐慕賢昨維持原判,律政司代表表明會上訴。 記者:戴國輝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今次覆核結果令警方搜集交通事故的證據及提出檢控實難上加難,以往雷射槍的使用方法及準確性多次被人詬病,除非警員在「影快相」後立即截停涉案車輛。他認為當局應向上訴法庭申請指示,其他車主如遇上同類情況,可向法庭申請延期,待上訴法庭有結果再作定奪。
代表律政司申請覆核判刑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表示,本案涉及憲法問題,並不適合在裁判法院處理,需在較高級的法庭審訊。

被告以《人權法》抗辯
薛偉成又指,儘管被告可以《人權法》抗辯,在接受警員調查時保持緘默的權利,惟此權利並非絕對性,終審法院已有案例要求車主在同類情況下提交司機資料。法庭亦平衡公眾與個人之間的利益,涉案人士提交司機資料,可保障其他道路駕駛者的利益及安全。
他說,即使裁判官認為警方做法違憲,亦應將案件押後等候較高級法院指引,而非撤銷指控。
九龍城法院裁判官唐慕賢判決時稱,控方從沒有將案件轉介至較高級法院處理,且被告有權保持緘默,故維持被告無罪的決定。薛氏在庭外表明會上訴。

認為有保持緘默權利
44歲美籍被告雷理察Richard Ethan Latker 對裁判官維持原判感到安慰及高興,他始終認為所有人都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他認為警方為便於他們的工作,才要求車主提交司機資料,他強調自己並非偏幫司機。
警方的紅外線相機系統於去年7月30日在秀茂坪道及秀明道交界發現一輛私家車衝紅燈,警方根據車牌號碼,發現44歲美籍被告是涉案私家車車主,遂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向被告發出通知,要求被告提交涉案司機資料,被告沒有回覆,警員更於去年10月5日致電被告,如他拒絕與警方合作會被檢控,他終被票控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今年2月開審,裁判官在本月9日判被告無罪。
案件編號:KCS33295/07(http://www.GetJetso.com - 著數網提供最新著數優惠情報,股市討論,潮流時尚美容討論拍賣及易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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