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有恆上訴得直需重審
蘇有恆上訴得直需重審(明報)03月14日星期五09:25PM
仁愛堂田家炳小學前校長蘇有恆被指非禮4名女教師,去年被裁定有罪,他上訴得直,高院發還案件重審。
高院法官阮雲道下令撤銷10項非禮及3項普通襲擊定罪,由於控方不會就普通襲擊罪再提起訴,阮官遂下令把其餘10項非禮罪發還,由另一裁判官重審,有關非禮罪只牽涉3名女教師。
代表蘇有恆的大律師上訴時指出,原審裁判官林嘉欣在判決時指涉案4名女教師「為人師表,接受過高深教育,不會隨便無中生有誣蔑被告」,故相信4人都是可信的證人。大律師認為,林官不能單單以女證人的背景及沒有誣蔑被告的動機,便斷定她們是誠實可信的證人,認為林官在證人的可信性方面作出不正確的裁斷。
此外,林官否定了4名女教師誣衊被告的動機,認為「下屬被男上司非禮是不光彩的事,令人羞於啟齒」,故認為她們不會以被非禮去誣衊被告。但大律師並不認同,因為非禮罪行毋須文件上的佐證,故認為她們有可能以被非禮去誣衊被告。
大律師又指出,審訊時其中一名女證人被控方提問時,透露曾有10多名聲稱被蘇非禮的同校的女教師前往將軍澳警署報案,但結果只有涉案4名女教師成為本案證人;林官宣判時雖表示不會就此作猜測,但指這是「不可忽略的事實」,大律師認為林官的看法對被告不公平。
高院法官阮雲道亦認為,控方提出與案無關的證據,可能會影響裁判官對被告的看法,最終對被告亦不公平;又指林官沒有逐一分析4名女證人的證供,便斷言她們是可信的證人,認為有關定罪並不隱妥,故判蘇上訴得直。
蘇原被控13項非禮罪名,指他於2000年9月至06年6月期間,在田家炳小學校長室內、校園梯間及某受害人車內,先後非禮4名女教師。案件審訊時,辯方以涉案女事主疑在調查「全港性系統評估(TSA)」作弊事件時隱瞞事實,遂於被蘇「算帳」前「先下手為強」,誣告他非禮。蘇及後被裁定其中10項非禮罪成,其餘控罪由於未算猥褻侵犯,卻是令事主抗拒的行為,故改判3項普通襲擊罪成,被判囚12周及罰款3000元。
[attach]6014[/attach] 浪費公帑,人渣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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