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強姦兩女青年囚90月
年輕男生在何文田街上尾隨一名妙齡少女,途中買下 刀,待對方抵達一幢大廈後即拖至後梯劫財劫色,幸少女機警假裝有哮喘,要到有冷氣地方才歡好,成功誘離大廈再伺機逃脫。男生兩日後因強姦前女友落網,就早前承認的打劫、非禮及強姦三項罪名,昨在高等法院被判囚七年半。現年18歲的被告唐國進,案發時只17歲,中四程度,曾修讀電腦課程,現已失學及失業,報告指他沒有精神及心理問題,暫委法官賴磐德認為案件嚴重,被告存心犯案,亦考慮到其年紀,就打劫及非禮罪判囚68個月,強姦罪則被囚36個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共判被告入獄90個月。
法官又特別解釋,兩宗案件刑期的差別,在於強姦案中事主與被告相識,曾有親密關係,事主已原諒被告;相反劫案中事主遭陌生的被告以 刀指嚇,更遭挾持進一步淫辱,令她一度擔心自己會遭強姦,判刑須反映情況更為嚴重,不代表法庭認為強姦罪行較打劫罪行輕。
首案發生於去年6月23日,18歲女事主往何文田 探朋友,與被告一同搭 ,被告特意在較她出 一層的下層先出 ,然後追上上層,持 刀指嚇她,強行拖她到後樓梯。被告先隔衣摸事主胸部及下體,再劫去她200元,但被告仍要事主陪他聊天,又曾脫下T 恤捂向事主口鼻,又要求做愛。事主佯裝同意,但聲稱有哮喘,要到有冷氣地方,兩人前往何文田廣場途中,事主即逃上巴士求救,成功逃脫。
兩日後,被告在街上巧遇16歲前女友,對方明言不再愛他,卻又答應跟被告返何文田 家中打機,結果遭被告強姦,被告向她透露曾犯打劫及非禮案,最後遭警方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一時衝動強姦前女友,又承認劫案當日,他在何文田廣場內已一直留意該案事主,並購買 刀準備犯案。
大家覺得是否應判90個月呢?會否過重?? 過重??是過輕吧? 因為一時衝動就犯案,前女友的就算了,但陌生人的,持刀劫持一則有可能傷到事主,刮花塊面點算,二是非禮強姦,如果唔係被害人醒目,被害人真係有排慘....
呢d罪會係會越犯越多,係第一次捉到時就該判重刑!
判得咁少,益左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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