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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vink71 發表於 2008-1-11 09:51

民間電台不理禁令照開咪

[size=12px][size=3]高等法院昨日接納律政司申請,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民間電台」非法廣播,禁制令效力直至下周五,屆時再決定是否延續。原訟庭法官馮驊頒令時表示,大氣電波頻譜有需要被控制,涉案六名被告公開表明會違例廣播,若上級法院不頒令維護下級法院之判決,便可能出現法律缺口。不過,民間電台無理會禁令,昨晚如期在旺角公開廣播。電訊管理局昨晚深夜表示,已就民間電台廣播展開調查,如有充分證據,會檢控任何違反《電訊條例》人士。

民間電台昨晚七時至八時於旺角行人專用區作公開廣播,吸引百多名市民圍觀,期間法庭執達主任曾到場先後將六份禁制令交予六名被告,但民間電台負責人並無理會。而現場約有十多二十名電訊管理局人員及警方在場監視,警員只登記部分人士資料,並無採取其他行動。

[b]馬時亨:切勿以身試法[/b]
而在民間電台開播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警告指,若民間電台違反禁令,將構成藐視法庭,即使參與者亦有可能被視為藐視法庭;他指,港府及市民都擁護和珍惜言論自由,但不可與非法廣播混為一談,呼籲民間電台勿以身試法。

今次受禁令限制的被告,包括海昇科技有限公司、區議員「阿牛」曾健成、陳妙德、潘達強、楊匡及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他們被禁設置維持電訊設施、管有或使用無線電通訊器具或能產生無線電波的器具、以及用這些器具發送訊息,他們的代理人及僱員受禁令限制;至於參與非法廣播的嘉賓,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指,亦可能會因藐視法庭被拘控。

法官昨判決時指出,律政司申請暫緩判令和禁制令,令公眾和政府都能「停一停,諗一諗」,質疑被告堅持開播,是否符合法治精神。他指出,任何權利均不是絕對,律政司今次是以民事方法防止刑事案發生,亦同時是用上級法院維護下級法院的判令。法官初步接納律政司代表的誓章,同意任由被告開播,有可能影響公眾。他認為,雖然在裁判官暫緩違憲判令後,已無法律真空情況,但若任由被告違例,便有可能打開法律缺口,等於准許他們有條件地犯法,這並不可接受。

代表律政司的翟紹唐在庭上指,各被告表明繼續開播,是無視法治、無法無天,不但明言挑戰法律,更鼓動他人參與。由於有實質證據指廣播有可能影響航空、消防、警察等通訊,危害公眾安全及會引起其他人效尤,現行條例又不足阻嚇。

被告一方則力指,電台廣播與通訊佔用不同頻譜,根本不會互相干擾,民間電台○五年啟播至今,從無被投訴干擾通訊。被告亦可承諾沿用一直使用的頻道廣播。被告更指,律政司選擇此時興訟,有阻止民主派呼籲周日上街爭取普選的政治目的之嫌。[/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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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電台昨晚沒有理會法庭禁令恢復公開廣播,吸引逾百途人圍觀。[/size](http://www.GetJetso.com - 著數網提供最新著數優惠情報,股市討論,潮流時尚美容討論拍賣及易物服務)

physicat 發表於 2008-1-11 11:10

簡直離譜啦, 視法律如無物. 淨係識得叫人尊重法律, 但佢地就無視法律, 講一套做一套.

wing199 發表於 2008-1-11 11:30

咁都唔嚴打,仲駛管治既??! :smilies14:

kwokbbb 發表於 2008-1-11 11:40

人治

:smilies07: :smilies07: :smilies07:

xxxyyyzzz 發表於 2008-1-11 15:20

人民英雄, 為正義, 為公理,不畏強權, 甘冒牢獄之險, 值得欽偑

2018gjs 發表於 2008-1-14 11:56

知法犯法,我支持佢地..............................唔住!:smilies02:

kit320 發表於 2008-1-14 17:47

有第D途徑去抗議,唔洗一定去犯法姐

知法犯法,教壞人

heung_jason 發表於 2008-1-15 08:43

[quote]原帖由 [i]kelvink71[/i] 於 2008-1-11 09:51 發表 [url=http://getjetso.com/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67419&ptid=254342][img]http://getjetso.com/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高 等 法 院 昨 日 接 納 律 政 司 申 請 , 頒 發 臨 時 禁 制 令 禁 止 「 民 間 電 台 」 非 法 廣 播 , 禁 制 令 效 力 直 至 下 周 五 , 屆 時 再 決 定 是 否 延 續 。 原 訟 庭 法 官 馮 驊 頒 令 時 表 示 , 大  ... [/quote]


黃仁龍昨天致辭時強調,對司法人員來說,有一些信念是不容動搖的,「公眾利益必然是我們首要的考慮因素,還有的就是必須盡力捍法治」。他接解釋,「當我們說『法治』是我們制度中的基石時,我們所指的不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每一個人,不論身分、地位、職銜,特首也好,普通市民也好,都必須守法,並服膺法院的司法管轄。」

 [b] [size=4]公眾利益應正確理解[/size][/b]

  黃仁龍提及最近兩宗涉及「公眾利益」的裁決。他首先引用保育人士朱凱迪關於皇后碼頭    無列為法定古提出司法覆核一案,指法院在頒發訟費命令時強調,在介定有關申請人提出的法律程序是否為了促進公眾利益時,「不能單憑申請人自己對公眾利益的理解來定奪。我們必須客觀地評估問題,而有關利益是涉及整體社會的利益。」

  黃又提到資深會計師陳普芬,不滿遭會計師公會判罰停牌期屆滿後,仍然拒絕替其即時重新註冊而提出司法覆核,最終被終審法院    拒絕受理的案件;他引述判詞時稱,終審法院確認,決定是否批准司法覆核的正確準則,是能否證明案件是一宗「可爭辯案件」,而非「潛在可爭辯點」這個較低的門檻。他又引述終院判詞說,在法治社會,巿民可以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公共機構的決定,但「我們不應因為一些『無得拗的聲請』(unarguable claims)),令到公共機構的決定效力陷於不明朗。」

我很同意黃仁龍上述的話, 如果大家都同意這社會的法治理念, 就應該去遵守法律.

但如果大家對於法律有不滿的話, 可以對政府發表意見. 如果政府採取不理會態度時, 大家可以利用手上的選票告訴他大家的不滿. 這就是民主的可貴之處. 記得好好珍惜自己的權利去投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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