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港不適應 狂買影碟堆雜物
一名退休解放軍 官,移居本港獨居上水彩園 ,他收藏不少物品,以致屋內堆滿雜物,昨日懷疑一個*鐘漏電短路,引起火警,單位冒出大量濃煙。消防員到場將他救離險境,但他不少珍藏物品付諸一炬。 記者:周鴻熙事主張穗予(78歲),居住在彩湖樓一單位,他的妻子入住老人院,兩名兒子已遷出。該單位面積約36平方呎的單位,成為他的私人收藏室,其中從內地購買的影碟及影帶逾千隻,書籍過千本,還有大批剪報、影碟機近10部……,至於出事的*鐘早前購於鴨寮街。
家中部份雜物被拖出走廊大堂,張伯在場整理。
火警單位天花被熏黑, 面堆積大批雜物。
周鴻熙攝
49年參軍 曾剿土匪
事發昨晨8時許,張指當時在廚房,發現大廳有煙冒出,曾嘗試用水灌救。街坊見狀報警,消防員接報到場,將部份雜物及一個旅行篋搬走,救出受困的張伯。火警中張伯無受傷,但有珍藏品被焚毀及浸濕,房署清潔工人用多個垃圾桶,將損毀物品搬走。
張伯指出,火警時他並不害怕,「我只是少做運動,體力不足,不能將皮篋推開。」來港15年的他,仍只能講普通話,出事時穿 一件舊式軍服。張伯又說,49年9月他加入中共及參軍,當時國共內戰已到尾聲,他被編入第三野戰軍,司令員為十大元帥之一的陳毅。
「當時大局已定,我沒有參與內戰,但執行過清剿土匪任務。」張伯又指,建國之後他進入華東軍政大學福州分校進修,畢業後成為解放軍 官,在步兵軍校任 ,主要訓練防化兵。他的官階升至大校,相等於副師長級別,其後退役,直至90年代初退休。
張翁的岳父是港人,張翁妻子82年與幼子移居香港,93年他與長子來港團聚,但至今仍未能適應生活。他表示,四個免費電視台都不喜歡觀看,閒來喜歡到深圳買國產影碟返港欣賞。本來準備今日往福州參加退休幹部會議,由於單位被焚毀,未能成行,房署將他安排到其他單位暫住。
姦 兄 妹 多 年 全 無 悔 意
一 對 兄 妹 自 小 隨 母 及 其 男 友 同 住 , 13 年 期 間 遭 繼 父 肆 意 淫 辱 。 哥 哥 7 歲 時 , 繼 父 灌 他 飲 啤 酒 , 並 將 他 雞 姦 及 強 迫 他 口 交 , 之 後 又 向 妹 妹 埋 手 , 迫 令 她 性 交 及 肛 交 。 該 名 繼 父 被 裁 定 非 法 肛 交 等 罪 成 , 昨 日 於 高 等 法 院 被 重 囚 18 年 。 法 官 斥 責 被 告 利 用 後 父 身 份 , 迫 兄 妹 就 範 , 視 二 人 為 洩 慾 工 具 , 行 為 令 人 髮 指 。 記 者 : 黃 幗 慧被 告 ( 40 歲 ) 聞 判 後 , 反 應 冷 靜 。 法 官 張 慧 玲 指 被 告 至 今 仍 不 承 認 罪 行 , 全 無 悔 意 。 被 告 在 案 發 期 間 與 妻 子 有 正 常 性 生 活 , 卻 仍 然 性 侵 犯 一 對 兄 妹 , 法 官 曾 提 出 質 疑 , 被 告 是 否 有 孌 童 傾 向 , 但 由 於 被 告 聲 稱 自 己 沒 有 精 神 病 , 故 沒 有 為 他 索 取 精 神 報 告 , 既 然 被 告 沒 有 精 神 病 紀 錄 , 他 明 顯 知 道 自 己 的 所 作 所 為 。
兩 人 受 心 理 威 嚇
法 官 續 指 被 告 利 用 後 父 的 身 份 , 在 家 性 侵 犯 兩 名 事 主 , 視 他 們 為 洩 慾 工 具 , 嚴 重 違 反 誠 信 , 而 兩 人 不 懂 反 抗 , 受 心 理 威 嚇 只 有 屈 服 , 直 斥 被 告 行 為 令 人 髮 指 。
專 家 報 告 指 出 , 現 年 16 歲 仍 在 學 的 女 事 主 自 我 形 象 低 , 對 事 件 採 迴 避 態 度 , 對 別 人 失 去 信 心 , 現 正 接 受 心 理 輔 導 。 至 於 現 年 21 歲 已 投 身 社 會 的 男 事 主 則 感 到 無 助 , 拒 絕 接 受 輔 導 。 法 官 指 事 件 對 二 人 的 影 響 難 以 想 像 , 而 男 事 主 以 「 鴕 鳥 態 度 」 面 對 , 反 映 他 不 想 接 納 事 件 , 將 來 能 否 過 正 常 社 交 生 活 成 疑 問 , 認 為 他 「 像 懷 計 時 炸 彈 」 一 樣 。
被 告 被 裁 定 三 項 未 經 同 意 下 作 出 肛 交 、 三 項 與 16 歲 以 下 兒 童 非 法 性 交 、 一 項 向 16 歲 以 下 兒 童 作 猥 褻 行 為 罪 成 。 案 發 於 93 年 4 月 至 00 年 9 月 間 , 被 告 首 先 向 當 時 只 有 7 歲 的 男 事 主 埋 手 , 先 後 兩 次 灌 他 飲 啤 哂 , 迫 令 男 事 主 替 他 口 交 及 肛 交 , 直 至 他 13 歲 , 被 告 再 將 男 事 主 雞 姦 。 另 外 , 被 告 在 04 至 06 年 間 , 四 度 要 女 事 主 與 他 非 法 性 交 及 肛 交 。 兩 兄 妹 一 直 啞 忍 , 直 至 去 年 初 , 女 事 主 將 事 件 告 訴 老 師 , 被 告 罪 行 才 曝 光 。
案 件 編 號 : HCCC71/07
中 年 漢 涉 劫 財 劫 色
去 年 7 月 荃 灣 元 荃 古 道 山 邊 發 生 晨 運 婦 人 遭 劫 財 劫 色 事 件 , 色 魔 事 後 聲 稱 有 性 病 , 更 喝 令 女 事 主 清 洗 下 體 。 警 方 根 據 DNA 化 驗 結 果 , 近 日 拘 捕 一 名 涉 案 男 子 , 已 被 女 事 主 認 出 。 他 昨 日 解 往 荃 灣 裁 判 法 院 提 訊 , 案 件 押 後 至 下 月 4 日 , 待 控 方 徵 詢 律 政 司 意 見 , 被 告 還 押 監 房 看 管 。47 歲 被 告 邵 潤 福 , 被 控 於 去 年 7 月 25 日 在 荃 灣 元 荃 古 道 附 近 山 頭 強 姦 43 歲 女 事 主 , 以 及 搶 去 她 160 元 現 金 及 一 部 手 提 電 話 。 主 控 官 昨 日 在 庭 上 指 被 告 涉 及 另 一 宗 案 件 被 拘 押 。 被 告 沒 有 保 釋 申 請 。
案 件 編 號 : TWCC66/08
醋 狗 爭 寵 咬 小 女 孩
金 毛 尋 回 犬 阿 柑 去 年 咬 傷 主 人 , 面 臨 人 道 毀 滅 , 激 起 N 位 港 人 憐 狗 心 。 「 huiyiman 」 奶 奶 有 隻 愛 吃 醋 的 狗 , 早 前 她 到 奶 奶 家 時 , 困 在 廁 所 的 醋 狗 吠 個 不 停 , 一 時 心 軟 下 將 牠 放 出 , 怎 料 醋 狗 咬 了 女 兒 一 口 立 即 以 「 9 秒 9 跑 入 梳 化 底 」 。 囡 囡 雖 冇 流 血 , 但 醋 狗 冇 定 期 打 針 , 奶 奶 又 愛 犬 情 深 , 令 她 大 傷 腦 筋 。網 友 意 見 多 多 , 有 建 議 「 huiyiman 」 每 次 到 奶 奶 家 時 自 備 狗 口 罩 , 不 要 因 心 軟 而 將 狗 隻 從 洗 手 間 放 出 。 「 kennie1112 」 則 認 為 狗 隻 因 有 訪 客 被 困 洗 手 間 , 感 到 不 悅 而 吠 和 想 咬 人 , 「 huiyiman 」 應 與 奶 奶 一 起 訓 練 狗 隻 , 讓 牠 學 習 與 小 朋 友 相 處 。
應 建 立 主 人 身 份
犬 隻 訓 練 顧 問 Mack 說 , 事 件 中 醋 狗 感 到 地 位 高 於 主 人 , 欲 透 過 不 斷 吠 叫 保 護 主 人 。 解 決 方 法 是 其 奶 奶 學 習 建 立 主 人 身 份 , 讓 牠 知 道 何 謂 對 錯 。 「 慈 主 多 敗 狗 」 , 愛 犬 的 Net 人 希 望 大 家 好 好 處 理 , 以 免 影 響 婆 媳 關 係 。
勇 師 奶 追 劫 賊 受 傷 嘆 男 途 人 不 援 手
一 名 師 奶 昨 日 在 沙 田 大 圍 街 頭 , 與 一 名 逃 走 的 搶 劫 疑 匪 迎 頭 相 遇 , 她 見 義 勇 為 施 展 絆 馬 腳 將 賊 人 絆 倒 , 但 自 己 亦 告 跌 傷 , 賊 人 事 後 棄 下 贓 物 負 傷 逃 去 。 英 勇 師 奶 事 後 慨 嘆 當 時 有 男 街 坊 在 場 , 卻 袖 手 旁 觀 , 令 賊 人 逍 遙 法 外 ; 師 奶 被 送 院 敷 治 時 又 被 護 士 冷 待 , 她 發 脾 氣 說 : 「 好 心 冇 好 報 , 以 後 都 唔 做 好 人 啦 ! 」施 絆 馬 腳 一 同 受 傷
昨 日 下 午 2 時 許 , 一 名 身 穿 藍 色 風 褸 和 牛 仔 褲 的 20 餘 歲 「 四 眼 仔 」 , 走 進 大 圍 海 福 花 園 商 場 地 下 一 間 補 習 社 , 搶 去 職 員 放 在 上 一 部 手 機 , 迅 速 奪 門 而 逃 , 一 名 女 職 員 追 出 大 呼 「 搶 呀 」 。 當 時 , 48 歲 姓 雷 女 街 坊 正 準 備 往 街 坊 家 中 打 麻 雀 , 途 經 上 址 見 「 四 眼 仔 」 正 向 她 迎 面 走 過 來 , 後 面 則 有 人 大 呼 捉 賊 , 她 當 機 立 斷 決 定 展 開 捉 賊 行 動 。
雷 婦 趁 賊 人 走 近 時 , 第 一 時 間 伸 出 絆 馬 腳 掃 向 賊 人 腳 部 , 結 果 兩 人 同 告 倒 地 擦 傷 手 腳 , 賊 人 搶 來 的 手 機 跌 在 一 旁 , 他 馬 上 起 身 落 荒 逃 去 。 補 習 社 女 職 員 追 至 報 警 , 救 護 員 到 場 將 受 傷 雷 婦 送 院 。 雷 婦 在 醫 院 講 述 她 10 年 前 在 旺 角 協 助 捉 賊 的 經 驗 : 「 當 時 我 見 到 有 人 打 荷 包 , 即 刻 大 叫 , 同 其 他 人 一 齊 捉 住 個 賊 , 但 係 今 次 遇 賊 時 候 , 明 明 有 兩 個 男 人 度 都 冇 幫 手 。 」
雷 婦 在 威 爾 斯 醫 院 急 症 室 苦 候 了 個 多 小 時 , 仍 未 輪 到 她 就 診 , 她 大 發 脾 氣 說 : 「 好 心 冇 好 報 , 以 後 都 唔 做 好 人 啦 ! 」 之 後 向 護 士 取 了 膠 布 自 行 貼 上 傷 口 便 匆 匆 離 去 。
為 結 識 前 新 聞 之 花 寄 出 刀 片 信恐 嚇 趙 海 珠
五 旬 無 業 男 子 為 結 識 前 新 聞 之 花 的 趙 海 珠 , 半 年 來 不 斷 向 無 電 視 台 寄 信 , 惟 去 年 8 月 寄 上 6 封 附 有 金 屬 及 塑 膠 刀 叉 的 恐 嚇 信 , 指 利 用 黑 社 會 向 新 聞 主 播 「 淋 鏹 水 」 , 及 辱 罵 趙 海 珠 「 發 姣 」 , 無 決 定 報 警 。 涉 案 男 子 昨 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承 認 刑 事 恐 嚇 等 6 項 罪 名 , 還 柙 至 本 月 22 日 判 刑 。 記 者 : 蔡 曉 楓案 件 原 定 昨 日 開 審 , 準 備 擔 任 證 人 的 趙 海 珠 、 無 新 聞 及 資 訊 部 助 理 總 監 袁 志 偉 與 許 方 輝 及 陳 珮 瑩 一 早 到 庭 , 因 被 告 認 罪 而 毋 須 出 庭 。 由 於 趙 曾 向 警 方 供 稱 , 寄 給 她 的 信 件 內 有 刀 叉 , 令 她 感 到 人 身 安 全 受 威 脅 。 法 官 向 辯 方 提 出 是 否 接 納 信 件 令 趙 受 驚 , 否 則 需 傳 召 她 作 供 , 辯 方 最 後 同 意 有 關 案 情 , 被 告 與 趙 海 珠 最 終 「 緣 慳 一 面 」 。
辯 方 指 被 告 鍾 志 強 智 商 只 有 80 , 他 與 70 多 歲 母 親 相 依 為 命 , 領 綜 援 過 活 , 本 案 明 顯 與 一 般 恐 嚇 案 不 同 , 被 告 將 恐 嚇 字 句 全 寫 在 信 封 上 , 「 驚 死 無 人 知 」 , 加 上 被 告 寫 上 名 字 及 地 址 , 刻 意 讓 人 知 悉 其 身 份 。 又 指 被 告 心 理 不 平 衡 , 犯 案 只 為 獲 得 收 信 人 回 覆 , 甚 至 希 望 對 方 報 警 , 不 會 作 出 恐 嚇 行 為 , 雖 然 被 告 知 道 會 令 趙 海 珠 受 驚 , 但 不 知 後 果 嚴 重 。 辯 方 稱 , 被 告 認 為 電 視 台 常 收 到 類 似 信 件 , 只 視 他 為 無 聊 人 , 而 目 標 對 象 已 離 職 , 轉 往 投 資 銀 行 任 窩 輪 節 目 主 持 , 信 件 根 本 遞 不 到 她 手 中 , 至 於 信 中 膠 刀 叉 , 是 被 告 在 快 餐 店 收 下 。 裁 判 官 遂 替 被 告 取 背 景 及 心 理 報 告 始 判 。
無 新 聞 部 高 層 袁 志 偉 ( 右 ) , 昨 與 許 方 輝 ( 中 ) 及 陳 珮 瑩 ( 左 ) 同 為 本 案 證 人 。
被 告 鍾 志 強 還 柙 候 判 。
資 料 圖 片
被 告 信 封 底 寫 上 地 址
案 情 指 , 去 年 8 月 20 至 21 日 , 無 電 視 收 到 被 告 寄 來 的 6 封 信 件 , 其 中 三 封 寄 予 「 新 聞 部 財 經 透 視 主 持 」 、 兩 封 寄 「 電 視 廣 播 城 接 待 處 負 責 人 」 , 一 封 寄 「 新 聞 及 資 訊 部 與 公 共 事 務 部 陳 珮 瑩 記 者 」 。
信 內 附 有 金 屬 餐 刀 、 膠 刀 及 膠 叉 , 信 封 寫 上 語 帶 恐 嚇 及 侮 辱 的 字 句 , 節 錄 如 下 : 「 警 告 無 新 聞 主 持 發 雞 , 本 人 寄 信 恐 嚇 聲 稱 利 用 黑 社 會 對 無 新 聞 主 持 淋 鏹 水 」 , 「 信 中 有 重 要 禮 物 請 龔 小 姐 ( 指 龔 偉 怡 ) 代 交 你 的 朋 友 趙 海 珠 收 」 、 「 警 告 包 括 你 們 發 姣 做 過 記 者 的 趙 海 珠 無 恥 自 以 為 是 」 , 指 無 負 責 人 不 敢 報 警 。 被 告 在 信 封 底 寫 上 其 英 文 名 及 中 文 地 址 。
警 方 同 月 20 日 傍 晚 到 被 告 寓 所 將 他 拘 捕 。 警 誡 下 , 被 告 表 示 半 年 前 已 每 天 寄 信 到 無 , 為 反 映 政 府 不 負 責 任 及 對 市 民 不 公 平 , 及 想 結 識 趙 海 珠 。 警 方 在 其 床 上 起 出 數 封 寄 給 無 新 聞 部 林 小 珍 及 周 嘉 儀 , 及 律 政 司 等 信 件 。
案 件 編 號 : KTCC53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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