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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vink71 發表於 2007-11-2 08:59

申訴署轟房委會失職

[size=3]申訴專員公署點名批評房屋部門對外披露資料不足,令居民權益受損。一個居屋業主立案法團向申訴專員投訴,指房屋委員會將屋苑旁一幅向地政總署暫借的斜坡保養責任轉嫁給業主,但售樓時卻無向買家清楚提示相關責任。申訴專員經調查後,認為房委會處理不當,裁定投訴成立。房屋署指有關個案屬個別事件,當局會承擔斜坡的保養及維修費用。公屋聯會主席王坤則炮轟房屋部門不受法例監管,容易造成行政疏忽,促請政府要一併納入監管範圍內,以免不公正情況發生。[/size][size=3]涉事橫頭磡居屋嘉強苑分兩期興建,房委會在屋苑第一期建樓期間,向地政總署暫借附近的斜坡作工地,但條件是要承租人保養斜坡,直至署方收回為止。賣樓時,房委會在公契中只訂明「所有斜坡」的保養責任由業主共同承擔,屋苑第二期落成後,房委會要求地政總署收回斜坡,但該署拒收回,其後還要求業主清理斜坡垃圾。法團指屋苑業主買樓時不知情,對他們不公平。[/size][size=3][/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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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b]投訴成立斥房會處理不當[/b]
申訴專員調查後發現,房委會沒有向買家全面披露應負的責任,其中售樓書附圖更無列明業主要負責保養的斜坡土地中,有該塊暫借斜坡,裁定投訴成立。申訴專員戴婉瑩昨日公布調查結果時直斥房委會處理不當,「我哋覺得喺披露做法方面唔足夠,因為賣樓時,售樓書內應該將交易中嘅重大事項及時和全面向買家披露。」她又批評房委會接受地政總署隨意願收回斜坡的做法,等同接受不公平條約。[/size]
[size=3]房署發言人回應指,有關個案特殊,事件中的斜坡是向地政總署暫借,故才出現交代不清楚的情況。該署會接納專員的建議暫時直接管理斜坡,直至地政總署收回,同時吸取經驗,日後在售樓書提醒買家這類特殊情況。對於被指向房委會開出不公平條款,地政總署發言人回應指,房委會當年接受該條款,地政總署無理由懷疑房委會沒有能力去完全履行有關條款的要求。[/size][size=3]另外,申訴專員亦批評房署,沒有提醒購買居屋的公屋租戶,六十日內不交還公屋單位要繳交三倍原有租金連差餉,裁定投訴成立。投訴人去年九月因購買了居屋而要遷出公屋單位,惟她沒有按規定在六十天內遷出,而被房署徵收三倍租金,三個月合共九千多元。房署表示同意調查報告的結論,並會落實申訴專員建議,改善內部溝通,以及在居屋表格清楚列明逾期佔用公屋單位的後果。[/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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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2]申訴專員戴婉瑩點名批評房委會在嘉強苑暫借斜坡問題上,處理疏忽。[/size](http://www.GetJetso.com - 著數網提供最新著數優惠情報,股市討論,潮流時尚美容討論拍賣及易物服務)

蠢豬亨亨 發表於 2007-11-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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